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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书遗嘱:立遗嘱人亲自书写的遗嘱为自书遗嘱。
2、《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不同的遗嘱形式,所生效的条件也各不相同。
4、遗嘱人要根据自己订立的遗嘱类型,及其相应的生效条件,做好对应的准备工作,才能让自己所订立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5、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包括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5、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6、注意事项:自书遗嘱的生效条件是:(1)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不能由他人代写或记录;不能打印;(2)必须是亲自签名,不能由他人代签姓名;不能用印章、指印或其他符号代替签名(3)必须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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