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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一起认罪认罚后无正当理由上诉的强制猥亵案件,经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依法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张某某某加重刑罚二个月,此次改判切实维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达到了“抗诉一案、警示一片”的作用。
2022年2月1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某趁被害人刘某某在长葛市某厂办公室睡觉之际,强行扒开被害人刘某某的衣服,对其进行猥亵行为。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某已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谅解协议。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审查认为张某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鉴于被告人系初犯、自愿认罪,并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依法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有期徒刑六个月的从宽量刑建议。张某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2022年12月28日,长葛市人民法院采纳了长葛市人民检察院的从宽量刑建议,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张某某某在事实、证据、量刑情节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以其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张某某某在认罪认罚得到从宽处罚后又提出上诉,违背了认罪认罚的基本原则和司法诚信,在浪费司法资源的同时也产生不良的示范效果,一审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再适用,应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
2023年1月11日,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抗诉。经不公开开庭审理,2023年3月13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改判上诉人张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抓住这一成功抗诉有利契机,在长葛看守所内进行了广泛的警示宣传,震慑与张某某同样存在投机心理的一审被告人,取得了良好的震慑效果。同时,常态化做好此类案件的释法说理工作,真正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过、自愿认罚,以提升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李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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